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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异常将被公示 相关管理办法3月起施行

时间:2018-02-02 00:48阅读: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规范社会组织发展,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社会公益事业中的作用,我市制定出台了《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将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社会组织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后,方能开展活动。社会组织名称冠以“汕头市”、“汕头”或者“汕头经济特区”字样的,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名称冠以“区”、“县”字样的,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在特区范围内申请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或者“广东”等字样。

  办法规定,社会组织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由批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对其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并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社会组织被列入异常名录的,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资格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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