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香洲区安监局就“珠海市蓝海防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香洲分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案”举行了听证会,经双方各自陈述观点、辩论并出示证据后,香洲区安监局认定案件中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及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的法律依据充分,维持对企业处以5万元罚款处罚意见。
2015年8月13日,香洲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到珠海市蓝海防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香洲分公司进行职业卫生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未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能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报告;未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与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工作场所白电油(正乙烷,有麻醉和刺激作用。长期接触可致周围神经炎。)无明显标志,且与饮水瓶混放;一、二楼印刷车间无排风排毒设施,且工人所使用的防护口罩不符合职业卫生防护标准;劳动合同未如实告知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待遇等问题,同时当日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
11月18日区安监局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未有任何整改,仍然没有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未公告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商标印刷车间员工未佩戴防护口罩、耳塞;劳动合同未有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香洲区安监局对该企业作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此次听证会上,公司负责人张霆辩称: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及调查取证有问题。一是执法人员到公司检查时没有预约,老板不知道安监部门的检查,对检查记录和责令整改文书不清楚;二是当事人对公司的方木杨和周欣颖签收检查记录和责令整改文书不认可,认为他们两人不是管职业卫生工作,文书应该由老板签收;三是当事人觉得自己的公司不存在职业危害,检测的结果也是低于限值,属于违法行为轻微,不应该给予处罚。
经双方辩论及出示的证据,香洲区安监局认定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及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的法律依据充分,维持拟5万元处罚意见。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60天内可以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或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