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仗义为朋友作担保人,结果朋友借钱后不还,担保人代为还款后又将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了担保人的诉讼请求。
邱某与蔡某于2007年1月15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10日,邱某向案外人徐某借款120000元,因徐某与邱某不熟悉,徐某要求与邱某熟悉的卢某对借款进行担保,卢某同意担保并在邱某立具给徐某的《借条》担保人处签名确认。该《借条》内容为:“兹因生意需要,今借到徐某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借款种类为现金,借款日期为2014年11月10日,还款日期为2015年2月10日,特此立据为凭。借款人:邱某 担保人:卢某 2014年11月10日”。《借条》借款人及担保人处分别由邱某及卢某签名并按捺指印。借款期限届满,邱某于2015年2月10日付还徐某借款30000元,于2015年2月18日付还徐某借款20000元,尚欠借款70000元未付还。之后,徐某向邱某催讨欠款未果,遂向担保人卢某催讨,卢某于2015年3月1日代邱某偿还了尚欠的借款70000元。卢某因代邱某偿还了尚欠徐某的借款,遂于2015年6月8日持上述《借条》及徐某所立收取卢某代邱某偿还尚欠借款70000元的收款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邱某及其妻子蔡某共同偿还原告代偿还的借款70000元及偿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于2014年11月10日向案外人徐某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卢某对该借款进行担保的事实,有邱某所立《借条》及卢某在该《借条》担保人处签名确认为据,法院予以认定。出借人徐某承认邱某借款后付还借款50000元及卢某代为偿还借款70000元,对此法院也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邱某借款后没有依约还款,作为借款担保人的卢某代为清偿尚欠的借款70000元,承担了保证责任,故卢某有权向邱某追偿代为偿还的款项70000元。上述债务产生于邱某与蔡某夫妻存续期间,本案债务虽然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因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徐某与邱某明确约定借款为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蔡某与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徐某知道该约定,故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蔡某对该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邱某、蔡某付还原告卢某代为偿还的款项70000元及该款相应的利息。
法官提醒:为他人做担保人时,一定要谨慎,并要约定好承担何种保证方式。因为如果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一旦出现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就需要保证人连带还款。此外,保证人在履行了还款义务后,也要积极行使自己的追偿权,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林修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