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许某原经营一五金厂,其妻李某在厂内从事财务管理工作。2009年间,李某为非法营利,与许某商议提出其准备发起经营民间“标会”,许某应允。之后,两人利用五金厂作为经营民间“标会”的场所,李某自任“会头”,发起并持续经营民间“标会”,招引周边群众参加“标会”,非法吸收大量资金,许某还为李某招引他人参加“标会”活动、协助李某向参加“标会”活动的人员收取部分“会款”。李某经营“标会”期间,因部分参加“标会”的人员没有按期归还“会款”,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偿还参加“标会”人员的“会款”。为维持资金的运转,李某隐瞒其资金不足的事实,持续发起经营新的“标会”,获取参加“标会”人员的“会款”。李某反复实施上述“标会”行为,造成其欠款数额不断累积增大,步入恶性循环。至2016年2月,李某以“标会”形式分别向19名群众实际吸收资金金额共计414万元后,因资金链断裂而没有归还,直接造成上述人员经济损失。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为非法营利,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许某明知李某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仍予以协助,共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系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共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民间“标会”形式吸收公众存款不断出现,大大超出了互助性质范畴,“标会”的组织者一旦资金链断裂,将给参与集资人员造成损失巨大,且涉及人数众多,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管理秩序。该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人切莫被高息所诱惑而陷自身的财产于风险之中。 (林修佳 李乔 陈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