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掉进坑,挖坑的担责三成
事发地还在施工,禁止行人通行,但施工方安全保障未做到完美,故需承担三成责任
市民汪先生在下班途中,掉进施工坑,致高位截瘫。后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工程施工方及发包方,索赔近150万元。此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市第二人民法院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汪先生明知施工道路未开通却强行通过,应自身担责70%,施工方未尽到全面安全保障义务担责30%,应赔偿汪先生近43万元,发包方无需承担责任。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强行通过施工路,男子摔瘫
2013年12月9日18点许,在厚街工作的汪先生骑自行车下班回家。经过市环莞快速二期厚街镇厚沙东路立交处时,不慎掉入施工坑,当晚被送往医院治疗。因颈椎等部位严重受损,导致高位截瘫,后被评定为二级伤残。
2014年8月,汪先生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案发路段工程的施工方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及发包方市城建工程管理局,要求对方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47.8万元。
施工方担责三成,赔偿43万
法庭上,市政公司否认汪先生是在案涉路段受伤,称案涉现场设置了足够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汪先生不可能在骑车的情况下掉进案涉泥坑。对此,市第二人民法院经调查认为,汪先生提交的照片以及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受伤地点正是案涉路段,且下班时经过案涉路段亦属合理路线。
而汪先生作为一个正常成年人,每天上下班均经过案涉路段,应很清楚路况,案涉路段明显为非通车路段,明知案涉路段尚未通车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还强行通过,对受伤损害结果存在主要过错,应自身承担70%责任。
施工方——市政公司未尽到全面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30%责任。市城建局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责任。该院遂判令市政公司赔偿汪先生损失近43万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市政公司与汪先生均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案
本案涉及事故本可避免
本案一审承办法官、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陈巧勤法官表示,随着城市建设发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偶有发生,这类事故很多本来完全可以避免。本案中,汪先生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但却对案涉路段的危险性缺乏风险判断意识,为了图“捷径”强行通过,这种做法实在要不得。
此外,施工单位也应当真正树立尊重他人生命的意识,从严管理,对存在危险的施工路段进行全面封闭,采取足够安全措施,避免悲剧发生。
(记者 沈十全 通讯员 黄彩华 钟小欣 杨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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