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白某在东莞市厚街镇一路段违规停车打开车门,致使一骑自行车路过的老人倒地,后被同向驶来的客车碾压而过,当天不治身亡。
白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并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对方谅解。
近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白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仅仅是打开一个车门,为何会导致骑自行车的老人身亡?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哪些?如何避免这样的事故?
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详细解剖这一案件,以案件说防,提醒广大机动车驾乘人员,注意车门旁的安全。
事故经过
2015年9月15日17时许,时年37岁的河南男子白某开着一辆小轿车经过厚街镇东宝路段时,突然靠路边停车,并打开驾驶位车门准备下车。
这时,69岁的市民余大爷刚好骑着一辆自行车经过。车门与自行车的右侧发生碰撞,导致余大爷和他的自行车倒地,并被同方向开来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碾压。余大爷身受重伤,三部车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责任认定
事故发生后,白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当天,余大爷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余大爷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经过现场勘察,交警部门依法认定白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客车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余大爷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白某、客车司机与余大爷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白某赔偿余大爷家人33万多元,客车司机赔偿14万多元。余大爷家属对白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判决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白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白某系过失犯罪,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向受害人家属赔偿并获得谅解,法院视其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其他城市案例
据绍兴市公安局官方网站通报,2015年,绍兴市上虞区也发生过一起类似的交通事故。在这起事故中,一辆小车在非机动车道临时停车,司机余某开门下车时与正好驶来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小车司机担全责。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司机余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015年5月30日,30多岁的余某驾驶车牌号为浙A6××RZ的小型轿车由杭州驶往上虞。车辆行驶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西路上虞第三医院门口路段时,余某将车临时停于非机动车道上。随后在开启驾驶室车门时,车门与郑女士驾驶在非机动车道上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余某后来在法庭上回忆说,当时天气闷热,还下着雨,视线并不太好。打开车门前,自己好像还看了一眼后视镜,可能是当时后视镜有些模糊,他觉得车后没人,就打开了驾驶室门。这时,一辆电动自行车从车后驶来,骑车人一头撞上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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