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P2P平台发展迅猛,欢迎“正名”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共计八章四十七条。距离2015年12月28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差8个月。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介绍,正式发布稿与征求意见稿的最大区别在于,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第二,明确网络借贷机构是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第三方面是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必须在线上经营的要求,禁止网络借贷机构在线下从事营销活动,进行虚假宣传。第四方面,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第五,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不能从事跨界销售产品进行混业经营。
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网贷平台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即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根据东莞互联网金融协会7月的数据,东莞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300多家,其中本土属性企业为60多家;本土P2P企业30家。而P2P网贷平台发展最为迅猛———今年上半年,东莞本土P2P平台累计交易金额近126亿,已经突破2015年全年交易规模。
对于《暂行办法》的出台,不少东莞行业人士表示了欢迎。“终于出政策了!以后讲话都要有底气些了”。团贷网CEO唐军表示,政策正式出台,让网贷行业有了合法的社会地位,作为国家认可的、由银监会监管的一个行业,以后做很多事情都是名正言顺的,不会再受到社会的歧视和各种负面舆论的影响。“我们姑且不去说它的内容完不完善,未来会不会根据行业、市场的发展有一些大的改动或者改变,单单是确立了合法的社会地位,对行业及企业而言,就是非常大的利好”。
网投网首席品牌官徐学成表示,“个人感觉跟征求意见稿的监管思路和基本逻辑还是一脉相承的,改动并不多,最大的改动是强调了负面清单制度和网传对借款人的借款上限的规定”。而负面清单的设立对平台来说是一种警示和规范的作用,就像个人信用档案一样,会促进平台规范运营的自律意识;对投资人来说,有利于对平台进行甄别,而且通过负面清单的设立,可以发动投资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力量,对网贷行业实行监督,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借款“限额”冲击大,抵押类业务面临调整
本次《暂行办法》当中,第十七条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其中“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这一详尽的借款“限额”条例被认为最具杀伤力。记者采访当中,业内人士认为,一方面,让P 2P网贷回归服务于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和个人消费信贷需求,彰显普惠金融的使命,也能够分散风险。另一方面,认为金额上限较低,与现实情况不符,尤其是不少抵押类业务或面临暂停,大部分平台需在资产业务上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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