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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示

时间:2017-09-27 00:05阅读:

为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近日,《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公示。如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可于今年9月27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抚恤优待对象,可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现役军人死亡由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细则》提出,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部队发出的死亡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申请补办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残疾等级的残疾军人,其新评定或者调整的残疾等级对应的残疾抚恤金,自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的第二个月起发放。市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本市户籍在乡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发放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对东莞困难军人及家属进行临时救助

《细则》透露,具有我市户籍的下列人员: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或者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从审核认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在我市领取定期抚恤金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含有工作单位的)和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享受本市财政的优抚医疗补助。

在我市领取定期抚恤金的退出现役的在乡残疾军人、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和困难复退军人家庭列入本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发放救助金:(一)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参照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由重大疾病保险资金支付待遇后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按50%给予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二)突发意外事件救助。1.造成家庭唯一居住房倒塌或变危房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救助金;其余根据家庭困难情况,一次性给予0.1~0.5万元救助金。2.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救助金;造成家庭成员伤残的,以5万元为基数,参照本市自然灾害伤残等级及救助比例给予救助。(三)其他特殊困难救助。根据其家庭困难情况酌情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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