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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镇村自行新建商务楼不再奖励补贴

时间:2017-07-02 04:29阅读:

  东莞市政府办公室10月17日颁布了新的《东莞市镇村产业升级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办法》保留了3年前的原《办法》核心内容,对一些细节作了修订。值得关注的是,镇(街道)、村(社区)“自行新建”商务楼宇的,取消奖补。该《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申报奖励条件:

  项目业主应属于镇直属单位或村集体

  根据新《办法》,各镇(街)申报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资金的项目,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例如:

  项目业主(或权属)属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直属单位、村(社区)集体。对于合作项目,项目业主(或权属)属于上述主体在合作项目中所占物业或股份对应比例部分。

  经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并公示,符合《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补贴奖励条件。

  奖励标准:

  删除原先的自建商务楼奖补内容

  新《办法》细化了奖励标准,范围包括“‘三旧’改造”、“信托投资”、“融资担保”等。其中,涉及“‘三旧’改造”的就有5项,占了奖励补贴项目的大部分。

  值得关注的是,这次修订新《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中的“镇(街道)、村(社区)自行新建商务楼宇可以申请奖励补贴”规定。取消自行新建商务楼宇的奖补措施,目的是鼓励盘活原有资源,开展“‘三旧’改造”。

  监管:

  村(社区)不得将奖补用于分红

  市政府将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估和项目跟踪验收机制,由市审计、农业、监察、财政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采取不定期暗访、抽查等方式,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严防借项目骗取补助、违规使用资金等行为。各镇(街)加强对补贴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落实指定用途和清偿债务,不得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补贴奖励、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

  政策解读

  新型经济项目 每宗补助最高不超300万元

  记者昨日采访了市农业局经营管理科有关负责人,他向记者解读了主要的补奖标准。

  (一)镇(街道)或村(社区)自行投建、自有产权、纳入省市“三旧”改造范围、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改工”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市财政根据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分别按以下标准对相关镇(街道)、村(社区)给予补助:容积率为1.5-2.0(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下同)的,补助60元/平方米,每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容积率为2.0-3.0的,补助80元/平方米,每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容积率为3.0以上,补助100元/平方米,每宗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二)村(社区)将旧村、旧工业区改造为高科技产业园、创意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型经济项目,建筑面积达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竣工验收后可经属地镇(街道)审核,按改造施工前6个月相关旧项目实收租金总额的50%,向市财政申请一次性给予改造、装修、招商期间的租金补助,每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镇(街道)、村(社区)改造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自有产权商务楼宇,按竣工验收图纸二层(含二层)以上部分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补助,每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村(社区)投资回购本镇(街道)范围内旧厂房、旧市场、旧商铺等旧物业及闲置地,并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意,确保回购物业3年内不进行再次转让,交易完成后由镇(街道)按国土证或土地交易合同中载明的用地红线核定其用地面积,由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每宗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五)村(社区)通过整合15亩(含)以上土地实施拆除重建改造,发展产业项目,已取得项目开发权,改造方案已经市“三旧”办批准并办理了施工许可,在旧厂房拆除或旧地块平整后,市财政分别按相关合同、协议或国土证载明的用地面积,实施以下补助,每宗最多不超过500万元:以租赁形式取得开发权的,补助60元/平方米;以收购、回购、流转出让、划拨补办出让、完善征收手续后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补助80元/平方米;对原有厂房自行改造的,补助40元/平方米。已按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享受了市财政相关奖励的,不再给予相关地块的回购补助。同时,对村(社区)改造后自行建设的新厂房,报建环节应缴纳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先按规定征缴,竣工验收后按征缴额的50%返拨给村(社区)。整合15亩以下土地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核定该项目的申报资格。

  (六)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信托方式投资市重点工程等优质项目的(欠发达村申请市财政补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除外);或在市重点项目、产业园区征地过程中,相关村(社区)不即期支取相关征地补偿款,而通过信托计划将补偿款投入市重点项目和产业园区建设的,除约定的回报外,在投资满1年后,按照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给予奖励。投资金额在1000万-3000万元的,奖励投资金额的1‰;投资金额在3000万-5000万元的,奖励投资金额的3‰;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投资金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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